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