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第一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