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单位应当适时养护绿地植物,清理垃圾杂物,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公共绿地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毁坏城市公共绿地植物和相关设施。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