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