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