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