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