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