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与周边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修饰、修复;

(三)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