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