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四章 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