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四章 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