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