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