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工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