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流域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