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流域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流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