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划定流域以及核心区、控制区、影响区具体范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流域干支流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前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制定规划、办法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