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模以下集中养殖活动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