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不实施清理和疏浚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履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