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在依法授权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权,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