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核心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垃圾填埋场;(二)新建、扩建物理选矿项目;(三)开发建设水上旅游、水上娱乐、水上餐饮等项目;(四)在水库库区游泳、垂钓、野炊、水上旅游;(五)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