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流域内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

流域内车辆载运货物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滴漏造成污染。载运有毒有害货物的,还应当根据货物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