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者拆除。限养区已有的畜禽养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级管控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规模养殖标准以下的集中养殖活动,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