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流域内工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实现生产废水达标排放,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磷矿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