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流域内的集镇、工矿区等人口集聚区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造成流域污染。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环境。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核心区范围内人口外迁,减轻人类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