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流域内的集镇、工矿区等人口集聚区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造成流域污染。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核心区范围内人口外迁,减轻人类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