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