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