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以及流域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