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向流域排放的生产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集中式生活污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