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强流域水源涵养能力,组织保护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森林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自然地貌、地质遗迹、文化遗存等自然资源和文物资源。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