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流域内矿产资源的年度开采总量和矿业权宗数,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年度开采计划,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分解到各矿山开采企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