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流域内矿产资源的年度开采总量和矿业权宗数,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年度开采计划,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分解到各矿山开采企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