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流域河道和水库水面漂浮物清理和底部淤泥生态疏浚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河道清理和疏浚工作。

水库、人工渠、水电站拦水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各自水工程清理和疏浚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