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流域内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