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作为流域资源保护和控制利用、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作为本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