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流域保护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