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第十三条有效动物实验需要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验动物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动物实验,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