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认可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其生产的产品应当取得质量合格证或者品质鉴定证书。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保种或者种源基地,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