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动物实验需要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实验动物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动物实验,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