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同来源、品种、品系,不同实验目的及其他可能相互影响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

实验动物饲育室和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