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第十四条有效不同来源、品种、品系,不同实验目的及其他可能相互影响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实验动物饲育室和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