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
(二)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
(三)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四)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