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认可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其生产的产品应当取得质量合格证或者品质鉴定证书。

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保种或者种源基地,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