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