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包括: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含乡、镇和街道劳动管理工作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其他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个人或合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公益性服务;其他部门和个人或合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实行公益性服务,也可以实行营利性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