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二)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
(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五)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