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