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