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