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