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通信、电力、卫生健康、治安等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