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六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