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