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工作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结果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